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 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办字〔2020〕36号
索引号
/2020-2094125
统一编号
GXQDR-2020-0020009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文日期
2020-12-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字〔2020〕36号
各部、局、中心,各园区、镇办、服务中心,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高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高新区对全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新总部经济认定条件
(一)2020年10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和投融资等;
(二)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营主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类企业);
(四)总部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授权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五)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条 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自注册之日起,按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一)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二)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扶持;
(三)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
第四条 对2020年10月1日以前在高新区设立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量超过50万元的,参照新增量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多个企业抱团组成总部经济团组的,可按单个总部企业奖励标准给予扶持。总部经济团组应推选一个团组内企业作为代表方,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第六条 对区域产业带动作用影响较大的特殊企业,按“一事一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扶持政策中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扶持。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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