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
标题: 《淄博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事业局

《淄博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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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关于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大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结果公开透明。

(二)坚持保民生、兜底线、全覆盖、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持续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保障水平,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坚持各尽其责、协作配合、政策衔接原则,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应保(助)尽保(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原则,同时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坚持快捷、高效原则,实现便民惠民“零距离”,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关于人员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地方事业局(民政)负责指导园区(街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地方事业局(扶贫办)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地方事业局(教育)负责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

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0级为“能力完好”,1级对应“轻度失能”,2级对应“中度失能”,3级对应“重度失能”。

三、关于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对于未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须先按相关程序进行家庭类别认定。认定之后,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别填写《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高新区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身份证、家庭财产收入、疾病诊断(病例或报销单据等)、残疾证、在校就读、不具备照料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程序。园区(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园区(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将初审名单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及评定失能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园区(街道),园区(街道)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

(三)审批程序。高新区民政、扶贫、教育、卫生、残联、人社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园区(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学生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园区(街道)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四)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园区(街道)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定期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园区(街道),终止相关待遇,并报高新区相关部门备案。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园区(街道)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