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区城乡低保的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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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二、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领范围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救助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30元。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3、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并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
政策咨询
一、镇(街道)电话:
四宝山街道 0533-2341791
宝山管理中心 0533-3987052
宝山管理中心卫固片区 0533-3780137
高端装备中心 0533-8100082
中埠镇 0533-3087397
二、区民政部门电话:
社会救助科 0533-234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