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
标题: 高新区城乡低保的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索引号: /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机构: 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高新区城乡低保的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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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二、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领范围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救助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30元。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3、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并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

政策咨询

一、镇(街道)电话

四宝山街道                  0533-2341791   

宝山管理中心                0533-3987052     

宝山管理中心卫固片区         0533-3780137     

高端装备中心                 0533-8100082     

中埠镇                      0533-3087397 

二、民政部门电话:

社会救助科 0533-234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