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区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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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7〕20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高新管发[2018]9号。
二、认定条件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领范围
1、具有高新区户籍。
2、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救助供养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取消原有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提高,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12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2021年1月1日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执行标准为840元/人/月。
2. 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城乡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分别为215元、620元、99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程序。各镇办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各镇办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由各镇办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各镇办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各镇办要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根据评估结论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镇办,由镇办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