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山东京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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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2923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2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医保分局 |
山东京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依据申请人邢昊泽提报的法律文书材料,发现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为邢昊泽申报缴纳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限你单位于2024年3月2日前至淄博高新区医保服务大厅(地址: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二楼32号窗口)办理申报并补缴。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医疗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淄高新医险通〔2024〕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