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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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660184255A/2019-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分局对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整理,编制了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时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概述
2018年,在市局、高新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高新区国土分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力度,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优化平台等措施,努力将我局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服务。一是公开事项全面,对于应该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内容做到了全部公开,土地征收公告为主要内容,都通过网站及时公开。二是公开内容完整,各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都指定了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各类应公开信息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完整。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由信息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公开及时有效,所有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到人、设定时限,特别是对面向社会群众的服务信息,做到第一时间公开、第一时间答复,为社会提供实时、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组织领导。《条例》施行以来,为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开信息的收集提供等工作,同时建立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全员参与”制度,明确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程序、方式、时限和要求,由各科室和单位通过后台口令,及时更新局门户网站各类相关政府信息,由局信息中心定期进行统计公布,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度建设。认真学习《条例》,根据上级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制定了《高新区国土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责任领导审批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制度和网上公开信息监管等制度。
三、发布情况
2018年,我局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共发布各类政务内容57条,其中分局动态14条,涉及征收信息公告类27条,让群众更加准确的了解分局动态。2018年在门户网站开设的咨询投诉互动专栏中,全局共受理各类咨询建议1条、按时答复1条,答复率为100%。通过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网公示2018年拟征收土地公告3份,征收土地公告22份。通过淄博市国土资源交易网发布出让公告公示信息8条。依申请公开6条,办结6条,办结率100%。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巩固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站的互动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渠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专业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事项等认真做好解读工作,方便公众理解;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满足公众通过不同载体、不同形式、不同渠道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局产生的各类政府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定期维护和复查,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业务科室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整合局网站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丰富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方便公众查询。
十二、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详见附表
附件: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3月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7 |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6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6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6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6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