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公安分局
标题: 文明养犬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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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公安分局

文明养犬 你问我答

发布日期: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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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市民知晓《条例》规定,杜绝不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素质,从即日起,我们将每天对市民关心的犬只热点问题进行梳理整理,欢迎您在评论区或者关注“淄博公安”微信进行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解答,为大家提供参考。

 

如何为犬只办理登记

答:犬只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犬龄满4个月内,养犬人须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自主在移动端的“68宠物”app、“淄博微警务”申请登记,后台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也可就近到“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

7月1日前犬只已免疫的,养犬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携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免疫时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信息补录,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养犬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二个工作日审核登记,发放犬只登记标识(牌),并告知养犬人权利义务。

 

 

标识(牌)毁坏或养犬人信息变更了,怎么办?

答: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养犬人住所地址变更的;犬只出售、赠与、转让他人的;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丢失、死亡的。

 

母犬繁殖下来的幼犬可以继续养吗?

答: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

 

外地来的犬只进入我市有什么要求?

答: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遵守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

 

烈性犬饲养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确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用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2022年7月1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

 

对养犬人有什么要求?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无虐待、遗弃犬只记录。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这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套房子,每一户籍限养一只。多户群租的情况下,该房住所内也只能养一只并且需经过房东同意饲养。今年7月1日本条例公布前,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要依法办理犬只登记。

 

哪些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答: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含动物诊疗机构)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市场、金融、商场等公共营业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厅、候车室;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等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擅自携犬只进入前款规定场所的,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携犬人不听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他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只进入;禁止携犬只进入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的场所和设施。

 

发生犬只伤人了怎么处置?

答:犬只袭人警情,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做好犬只袭人警情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现场处置工作。

 

《办法》施行后,市民文明养犬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不遗弃,不虐待犬只;饲养犬只勿扰他人,和谐邻里。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主动避让他人。

 

如何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

答: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318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