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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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262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公安分局 |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淄博高新区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现通告如下:
淄博高新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鲁山大道以西、黄河大道以南的高新区辖区,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 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 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及各街道、镇、中心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3589209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