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发〔2019〕1号
索引号
/2019-None
统一编号
GXQDR-2019-0010001
成文日期
2019-07-30
发文日期
2019-07-3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有效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高新管发〔2019〕1号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高新区〔2019〕第22次工委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助推生物医药创新中心集中打造“从技术研发到产业集群的完整孵化体系”和“全国最完善、规模最大的校地结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两大特色,进一步优化提升高新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氛围环境和集约化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引进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和入驻孵化企业,以及总部项目(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下同)、服务业项目、新兴产业企业。扶持对象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需均在淄博高新区范围内,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正常经营纳税。
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总部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新兴产业企业,经审核,享受以下补助。
(一)落户补助
入驻年度起,以对高新区财政贡献为标准,前三年,每年100%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已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年60%支持企业发展;第六至第十年,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后一年比前一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100%支持企业发展。
(二)房屋租赁补贴
租赁房屋用于自用办公,入驻首年,年度财政贡献达8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年租赁费补贴。
(三)购置房屋补贴
购置房屋用于自用办公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15%给予补贴(对于先租赁后购置,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扣除已享受金额;对于既租赁也购置,年度财政贡献8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租赁部分可同时享受租赁补贴);年度财政贡献600万元及以上的,由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实际购房价款的15%给予额外补贴。
区内入园企业符合生物医药创新中心产业发展规划的,享受以下补助。
(一)入驻补助
自入驻年度起五年,年度财政贡献增长10%及以上的,后一年比前一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100%支持企业发展。
(二)购置房屋补贴
购置房屋用于自用办公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15%给予补贴;对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实际购房价款的15%给予额外补贴。
(一)办公用房租赁费用补贴
孵化企业,入驻首年,按租赁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起,按照《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考核办法》执行。
(二)实验用房租赁费用补贴
建设实验室的孵化企业,入驻前两年,按租赁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至第五年,年度财政贡献6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租赁费用的70%给予补贴;年度财政贡献300—600元/平方米(不含600元/平方米)的,按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财政贡献100—300元/平方米(不含300元/平方米)的,按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第六年起,执行《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考核办法》。
按照《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执行。
(一)企业享受落户补助支持、入驻补助支持、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后,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高新区;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五年内对所租房屋进行转租的,需退回补助并上缴增值收益。
(二)对淄博高新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三)原则上按年度对企业进行考核及兑现扶持政策;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季度进行考核及兑现扶持政策。
(四)新引进的银行、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执行《淄博高新区鼓励金融、保险、证券等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淄高新管发〔2017〕1号)。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政策中孵化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相关部分具体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商淄博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园管理办公室承担,政策其余部分的具体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商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高新区财政局、淄博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园管理办公室、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牵头落实。
实施期间招商引资、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本政策相重合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必要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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