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发〔2018〕6号
索引号
/2018-None
统一编号
GXQDR-2018-0010004
成文日期
2018-04-21
发文日期
2018-05-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有效性
失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高新管发〔2018〕6号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深入组织实施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淄高新委办字〔2017〕6号),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健全完善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提升“信用淄博”建设水平,现就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年底,高新区所有公共信用信息依据目录及时全面归集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可公开的归集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覆盖重点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基本健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作用有效发挥,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结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厚道鲁商”品牌形象榜上榜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险诚信单位、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每月定期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人事部、地方事业局、宣传新闻中心、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为参与政府资源配置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投资促进局、高新区国土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安监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融资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淄博”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选树、推荐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经济发展局牵头,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地方事业局、高新区工商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明确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重点对以下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恶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垄断、不正当竞争、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违反合同及诚信承诺、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重要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安监局、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完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淄博”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信用网站或专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经济发展局、地方事业局、高新区法院、高新区工商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失信行为人政治待遇约束和惩戒,对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在入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方面做出惩戒限制。(地方事业局、环保局、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建立健全高新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奖惩触发反馈机制。在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管理”的原则,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负责确定(撤销)联合激励和惩戒名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名单发布,并推送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撤销)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发起部门。(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园办、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淄博”网站公示,同时归集到“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审批主管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淄博”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经济发展局、高新区法院牵头,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归集整合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并与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有关部门应将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经济发展局牵头,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推进落实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所属领域“红黑名单”的上榜标准和内容,并收集、确认、报送、发布和撤销,同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红黑名单”内容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经济发展局、宣传新闻中心牵头,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两类措施清单。强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指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不断完善、动态管理两类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合奖惩的依据,并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经济发展局牵头,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资格审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快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制定并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地方事业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载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诚信公益广告、“信用淄博”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高新区通讯》、“淄博高新”频道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广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物价局、地方事业局、宣传新闻中心、高新区工商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合作备忘录精神,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惩戒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淄博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
附件:淄博高新区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淄博高新区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
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 |
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工商分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3 |
落实《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4 |
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
高新区法院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5 |
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安监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6 |
落实《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环保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7 |
落实《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
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8 |
落实《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
高新区法院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9 |
落实《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
个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0 |
落实《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
组织人事部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1 |
落实《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
高新区质监分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2 |
落实《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3 |
落实《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
财政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4 |
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5 |
落实《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6 |
落实《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
建设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7 |
落实《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
地方事业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8 |
落实《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9 |
落实《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0 |
落实《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1 |
落实《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
建设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2 |
落实国家后续出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 |
备忘录出台后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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