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

淄博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淄高新管字〔202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四五”时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水生态环境,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处理规模小于日处理500吨(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体系、建设验收、改造提升、监测监控、运行维护、报修停运、监督考核、资金保障、宣传培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处理规模大于日处理500吨(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工艺标准、化验监测等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有关要求执行。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本辖区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黑水和厨房污水、洗涤污水、洗浴污水等灰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和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等。污水收集系统分为防渗暗沟暗渠收集、管网收集、管网+蓄污池+车辆转运收集等方式,包括户内化粪池、村内化粪池或发酵池、隔油池、污水管道(户管网、支管网、主管网)、接户井、检查井、截流井、蓄污池等。污水处理终端包括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单户联户小型污水处理站和单村联村集中污水处理站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建、用、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因地制宜、因村制宜,构建“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为管理主体、各街道、镇、中心为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为落实主体和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建设运维管理体系,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布局、资金投入、建设改造、运行维护、部门责任分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制定年度治理方案,合理合法简化审批手续流程,制定出台土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调度督导治理进展。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对街道、镇、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健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监管”的治、建、用、管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高新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的指导验收、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及时将治理验收和设施运行信息录入省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动态更新,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实行依法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

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的有关项目资金的争取资金保障、规划编制、改厕衔接和镇村河湖长制管理、粪污资源化利用、城镇管网建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镇、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后续网格化巡查管理。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对运维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考核办法。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街道、镇、中心或委托村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承担污水收集转运车辆的养护管理、抽查和蓄污池、化粪池的抽取转运,承担运维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开展镇级网格化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及农户遵守村规民约并配合做好设施运维相关工作。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宣传教育引导。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落实主体和受益主体。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禁止乱泼乱倒生活污水和爱护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各街道、镇、中心或高新区环保局报告。引导、督促村民新改建户内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养成节约用水、文明排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绿色生产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包括街道、镇、中心、村民委员会、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户外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运维服务合同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组建运维队伍,明确运维人员,鼓励建立数字化运维平台。定期开展污水管网和终端设备巡检、养护、维修、水量水质自行检测、做好运维记录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合高新区环保局做好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登记和数据更新。设施运行中产生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须做好处理处置工作,杜绝二次污染,鼓励资源化利用。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要坚持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减少后续管护费用的原则,按照住建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要求,严格工程设计,严把材料质量,严控安全监管,采取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有保证、建设安全有保障、设施管护有长效。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施工后,经3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根据所在街道、镇、中心申请,高新区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运行申请的设施进行复核,形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复核(评估)表(附件1)。经复核合格的,纳入正常运维管理,正式移交运维单位;对复核不合格的,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直至复核合格。

第四章  监督性监测和自行检测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693)的有关要求。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水水质》(GB/T 18920)要求。

第十五条  将大于日处理20吨(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纳入高新区环保局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方案,每半年监测1次。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街道、镇、中心、村民委员会、第三方运维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检测,妥善保存原始检测记录。设施进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并做好日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做好月度电量记录。设计规模大于日处理200吨(含)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

第五章  报修停运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街道、镇、中心报告,街道、镇、中心接报告后立即组织维修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八条  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单位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镇街道、镇、中心提交停运修缮;街道、镇、中心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停运修缮;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高新区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踏勘评估和运行费用评估,形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复核(评估)表(附件1)。

第十九条  经评估设施确需停运的,在妥善处理污水排放的前提下,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停运维修时限和停运期间应急管理措施。

第六章  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系统的运维管理主要包括户内收集系统的运维和户外收集系统的运维两个方面。

1. 户内收集系统的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化粪池、隔油池、户管网的清掏及其废弃物处置,原则上由农户承担,运维单位对农户进行指导培训,街道、镇、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指导、督促、定期抽查。具体工作内容为:查看厨房、洗涤、洗浴等污水下水管道是否堵塞或渗漏,及时清理下水管道杂物;及时清理接户井拦渣和隔油池浮渣;化粪池无渗漏并定期清掏残渣,原则每年至少清掏1次。

2. 户外收集系统的运维包括:污水井、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户外收集系统运行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

(1)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截流井、蓄污池等养护和维修的工作内容为:日常巡查井运行状况,发现井盖、井圈、井口破损、倾斜、沉降、塌陷等情况及时上报并维修或翻建。定期巡检井内壁防渗层有无脱落、渗漏,井内有无淤积、杂物、堵塞等情况,及时清渣除泥。清理出来的残渣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应按规定合理处置。对污水井实施养护、维护时应在井的周围放置警示标识,以防发生事故。

(2)污水管道的运维工作内容为:日常巡查管道污水流动情况,发现管道淤积、堵塞、破漏、开裂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维修。定期巡检对管道、沟渠进行疏通,清除淤积,防止管道堵塞。

(3)提升泵站的运维工作内容为:日常巡查提升泵站的运行状况,如格栅池残渣清除情况、泵站集水池水位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报请维修。及时清理栅渣,避免阻碍水流,清理出的栅渣应合理处置。日常养护前应对提升泵站集水池通风换气,减少沼气、臭气对操作人员影响。定期巡检提升泵站的电气及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定期巡检提升泵站的备品及材料,确保不缺、不坏、不过期。

第二十一条  污水收集转运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鲁环字〔202137号)要求进行养护管理、试水试验和抽查。污水收集转运车辆的养护管理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由运维单位负责。主要包括:

1. 预处理设施及配套设备运维管理。包括格栅池、调节池、沉淀池等日常巡检,及时清理垃圾、淤泥、废渣等,定期按时检查风机、回流泵、提升泵、液位计及其他电器电缆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报修、更换损坏老化配件,翻修池体等。其中,泵和液位计的检修应配置专业工具和技术人员。

2. 主体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一是日常巡查并保证设备房结构稳定,无破损,房内设施布置规范、整洁。设置标识牌,标明责任人姓名、门牌号、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服务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设置护栏、围栏。二是定期巡检记录进水量、出水量、溶解氧、污泥浓度,记录污水的颜色、气味异常,好氧池内泡沫过多、曝气不均匀,填料脱落、堵塞异常情况,定期调控污泥浓度、清洗及更换填料和配件、添加药剂,及时清理终端垃圾、废渣等,做好污泥排出与处理工作,及时疏通堵塞管道等。三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在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并做好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做好月度电量记录。对于大于日处理200吨(含)的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实时检测水量和水质。

3. 做好运维安全防护工作。日常巡查处理设施的检查孔、人孔及其它附属井口是否加盖,盖板的密闭性和牢固度,防止人畜跌入,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对电气自控系统、监控系统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设施存在问题应由专业人员开展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维修工作。

4. 做好废弃物处理处置和尾水排放。污水处理系统运维废弃物,包括污泥、沉砂、栅渣、植物残体、浮渣、废弃基质等,不应随意倾倒。污水处理系统运维废弃物宜采用自然干化、堆肥等无害化资源化方式处置。废弃物处理处置、尾水排放需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环保局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高新区对各街道、镇、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附件2)对各街道、镇、中心进行考核。各街道、镇、中心、参照《镇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附件3)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探索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可以由管委会、街道(镇、中心)、村居、农户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镇、中心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九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镇、中心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治理民主监督机制,在生活污水治理设计、选址和投资过程中,加强与村委会和村民的沟通,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内容纳入美在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并与美家超市积分制、街长制等挂钩,激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街道、镇、中心、村民委员会等运维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最新标准、要求以及施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相应进行修订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

 

附件: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复核(评估)表

          2. 高新区对各街道、镇、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

          3. 镇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

 

附件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复核(评估)表

 

一、基本信息

污水处理站

编号/名称

/

服务村庄/服务户数

    

名称/户数:

管网覆盖率

    %

管网长度

    千米

投运时间

        

设计规模/实际规模

/

建设主体

 

运维主体

 

委托第三方运维

□是   □否

第三方运维合同期

        月—        

所在区域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其它

二、运转状态

污水收集系统

1. 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

□是 □否

勾选污水收集方式:□管网  □防渗暗渠  □拉运  □其它

2. 现场未发现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

□是 □否

3. 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收集到户。

□是 □否

4. 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站。

□是 □否

污水处理终端

1. □进水口有累计流量计,或者 □有近一年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

□是 □否

进水情况:□设置累计流量计 □未设置累计流量计

电表情况:□设置独立电表  □接入附近住户或其它用电单位  □无用电记录

 

2. 调节池有水。

□是 □否

3. 设备正常运转。

□是 □否

三、运转成效

运维保障

1. 运维主体明确,具备运维合同等证明材料。

□是 □否

勾选运维主体:□村  □乡镇(街道)  □第三方运维公司  □其它

 

2. 运维管理规范。

□是 □否

(1)有专业运维队伍。

□是 □否

勾选运维队伍:□第三方专业运维队伍  □经过培训的自组建队伍   □其它

 

(2)具备运维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

□是 □否

(3)定期开展水质检测,20m3/d及以上设计规模的,出具CMA认证的检测报告。

□是 □否

检测频次:

□设计规模≥20m3/d的,水质检测频次    次/年(冬季至少1次),出具CMA认证的检测报告

□设计规模<20m3/d的,水质检测频次    次/年

 

3. 运维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维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是 □否

运维经费情况:    万元/年

分项简述经费:

 

出水水质

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是 □否

四、评估结果:

1. □ 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

2. □ 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

(1)□ 污水处理站停运。

(2)□ 污水处理站运转,但成效不佳。

(3)□ 其它。

注:

1. 污水处理站运转状态、运转成效部分均为“是”,认定为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

2. 污水处理站运转状态、运转成效部分出现“否”,认定为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

五、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分析

1. 技术原因:

(1)□ 服务村庄人口少,污水产生量低于设施运行负荷要求。

(2)□ 污水处理站选址有误,已建污水收集系统难以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终端。

(3)□ 工艺设计不合理,亟需或正在升级改造。

2. 运维原因:

(1)□ 运维管理不规范,未组建专业的运维队伍,运维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设施缺乏管理。

(2)□ 设备老化、损坏,维修不及时。

3. 资金原因:

(1)□ 建设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仅建设污水处理终端,未配套污水收集系统或采取有效的收集转运措施。

简述具体原因:

(2)□ 运维经费未落实,缺乏设施正常运转、投药、日常检测、人员工资等所需的资金保障。

简述具体原因:

4. □ 因搬迁等,污水处理站闲置。

5. □ 因不可抗力导致污水处理站大面积损坏,维修费用高于建设费用等。

6. 其它原因:

 

 

填表人(签名):

         

 

附件2

高新区对各街道(镇、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

1

组织领导

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巡查管理,责任明确。

2. 开展镇级网格化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及农户遵守村规民约并配合做好设施运维相关工作。

3. 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每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

10

 

2

规章制度

有对运维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办法。

缺少一项扣5分。

10

 

3

运行情况和管理成效

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情况符合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要求。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同一个问题复核发现未整改的扣5分。

30

 

4

水质检测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的有关要求。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水水质》(GB/T  18920)要求。

监督性监测一个水质指标未达标,扣5

20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

5

台账资料

设施建设工程图纸等档案资料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完整,日常运行管理记录完整,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完整,年度检修测试和水质监测记录完整。

一个指标未达到,扣2分。

10

 

6

资金保障

运维经费已落实。

运维经费未落实,缺乏设施正常运转、投药、日常检测、人员工资等所需的资金保障,根据具体影响情况予以扣分。

10

 

7

社会评价

加分项:被上级领导部门作出批示指示予以肯定或推广的,在省市媒体级媒体发表宣传稿。

扣分项: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信访投诉、或者媒体负面报道。

 

加分项:

1. 被上级领导部门作出批示指示予以肯定或推广的(含各类公文、工作战报以及媒体等),每次加2分。

2. 在省级媒体发表宣传稿,每次加5分,在市级媒体发表宣传稿,每次加2分。

扣分项:

1. 有效信访一次扣2分;

2. 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县级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因辖区内问题,造成市对高新区考核扣分的,按照市里扣分情况予以扣分。

3. 省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5分,市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2分。

4.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10

 

合计

100

 

 

附件3

 

镇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表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

1

组织领导

组建了运维管理队伍,明确运维人员。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巡查管理,责任明确。

每发现一个问题扣5分。

10

 

2

规章制度

制定运维管理制度

无相关制度扣10分。

10

 

3

运行情况和管理成效

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情况符合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要求。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同一个问题复核发现未整改的扣10分。

40

 

4

水质检测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的有关要求。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水水质》(GB/T  18920)要求。

监督性监测一个水质指标未达标,扣10

20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

5

台账资料

设施建设工程图纸等档案资料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完整,日常运行管理记录完整,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完整,年度检修测试和水质监测记录完整。

一个指标未达到,扣5分。

10

 

6

社会评价

加分项:被上级领导部门作出批示指示予以肯定或推广的,在省市媒体级媒体发表宣传稿。

扣分项: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信访投诉、或者媒体负面报道。

 

加分项:

1. 被上级领导部门作出批示指示予以肯定或推广的(含各类公文、工作战报以及媒体等),每次加2分。

2. 省级媒体发表宣传稿,每次加5分,在市级媒体发表宣传稿,每次加2分。

扣分项:

1. 有效信访一次扣2分;

2. 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县级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因辖区内问题,造成市对高新区考核扣分的,按照市里扣分情况予以扣分。

3. 省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5分,市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2分。

4.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1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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