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转供电电价有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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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
转供电电价有关政策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客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什么叫做非直抄用户和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三、山东省规定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哪些?
根据《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有关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转供电主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何收取?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五、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平均电价如何计算?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量)。
六、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