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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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 ,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精神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事业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精神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的,保障畜牧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建设。依托淄博齐城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对我区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行提档升级,提高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
(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1.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按照省里规定,自2020年起,我省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一并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其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他畜禽品种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相关畜禽饲养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数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不再对养殖主体进行补偿。根据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政策。
3.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60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5元。市级承担补助标准的15%。对病死牛、羊、禽、兔等其他病死畜禽,按照每集中处理1头牛折算成10头体长大于70厘米的猪进行补助,每集中处理1只羊折算成1头体长大于70厘米的猪进行补助;其他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含禽、兔、毛皮动物胴体、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按照每吨2200元进行补助。市县资金按照市级承担40%、区县承担60%进行补助(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4.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要按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要在3个月内将资金给付到位。
(三)积极推进病死畜禽疫病防控信息化预警体系建设。建设病死畜禽疫病防控信息化预警平台,涵盖动监监管、疫病防控、养殖、屠宰加工、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将病死畜禽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监控,病死畜禽入库及处理过程,处理产物流向监控等模块纳入预警平台;为规模化养殖场、屠宰企业、暂存点、运输车辆等配备信息化预警运行终端。完善畜禽死亡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定点收集、核实登记、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建立畜禽异常死亡预警机制,全面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扩大病死畜禽保险规模,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实现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市级财政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及完成提档升级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和运输车辆洗消中心、达到区域性处理中心建设标准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地方事业局对本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园区、办事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买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绩效管理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