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群众工作部
标题: 淄博高新区群众工作部部长吕厥强同志解读《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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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机构: 高新区群众工作部

淄博高新区群众工作部部长吕厥强同志解读《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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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2016年,高新区已制定出台了《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高新管发〔2016〕4),经过几年的适用,我们感觉到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必须遵循一套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这样一个规则的存在非常有必要,对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很好的助力作用。目前,淄高新管发〔2016〕4文件已临近有效期,亟待出台新文件予以解决。因此,重新修订《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由群众工作部起草了《规定》。

      四、起草过程

      《规定》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与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规定》起草完成后,书面征求了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发局、建设局、财金局、科工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调查征集栏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结合各方反馈的情况,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举措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科学界定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基础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重大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在细化时也很难做到完全列举。国务院《暂行条例》对决策事项的范围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省、市的规定相对进行了细化,对范围作了一些增删,增强可操作性,因此,《规定》中关于范围的界定基本沿用省、市的做法。

  )关于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原则的体现,让公众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中来,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一是规定了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二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增加了民意调查制度,规定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关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强调了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决策承办单位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送请合法性审查。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运用。

  )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是对决策方案的贯彻、落实、推行和实施的过程,对决策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是保证决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措施《规定》增加了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事由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的内容监督检查措施。 

        六、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淄博高新区群众工作部

        解读顾问:钱聪

        咨询电话:35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