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社中心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2021〕38号

 

各部、局、中心,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淄博高新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市关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淄高新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高新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高新区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每1-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组成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指高新区辖区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高新区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3年内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高新区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高新区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各单位在符合推荐选拔条件的人员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实绩材料(不少于1000字);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或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高新区管委会津贴1000元人民币。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淄博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库,高新区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组织对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参加。

第十四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优先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其子女就学享受区内自主择校特别保障。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对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六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  根据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高新区首席技师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通过“名师带徒”等方式,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高新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九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建立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绩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技师资格。

(二)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与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签订相关协议,并报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期内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三)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市首席技师的,继续享受高新区待遇。

 第二十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高新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淄博高新区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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