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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及扶持政策
索引号: /2023-54182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机构: 高新区人社中心

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及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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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分类】

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050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  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省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50周岁,女16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2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动态消零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