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申报2023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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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3-54038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社中心 |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满足条件的人员需要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离校2年内未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1.个体经营者(如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餐厅帮厨、超市理货、个体户帮工等打零工者等);3.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全日制就业但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属于灵活就业,如保安、门卫等。
灵活就业的场所位于哪个区县,就在哪个区县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主要内容
在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社保补贴申报。
1.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
2.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根据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给予补贴,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享受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可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4. 每年可申报当年1月~12月的社保补贴,不可申报以往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社保补贴。
5.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股东或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升学入学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社保补贴期限已满规定期限的(与单位吸纳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合并累计计算)、实际灵活就业地变更到其他区县地市的等情况,不得申请社保补贴。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四、申报方式
在高新区灵活就业登记的相关人员(与户籍地、常住地、参保缴费地无关),每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工作日期间),到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2楼B51号窗口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和灵活就业收入证明材料(银行收款流水、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复印件,可截图打印到一张纸上,能看清即可。《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可下载附件,或提前到政务服务中心2楼B51号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