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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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286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关于依法向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
本委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吉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1206号)后,在法定期间内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120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