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药品工作巩固提升活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3-541685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药品工作巩固提升活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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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按照省市级部署要求,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继续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开展了药品工作巩固提升活动,严格落实了“四个最严”要求,践行了“人民药监为人民”的理念,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护佑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公布典型案例。

一、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3年8月31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消毒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3年1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消毒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接投诉举报,该局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页面超出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其宣传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问题;另外一款涉案产品为消毒产品,并未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2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接上级转办线索,该局查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构成经营进口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以罚款、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四、某药品有限公司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