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高新区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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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3-542047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强制注销决定书
淄高新市监强注字〔2023〕1-1276号
淄博君枫商贸有限公司等1276户企业:
依据《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经我单位与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人社中心、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高新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调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两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 (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 (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无社会保险费欠费和拖欠工资投诉举报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质押或被冻结情形。我单位于2023年10月18日发出已吊销企业强制退出清算公告,催告你单位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2023年11月21日发出已吊销企业强制注销听证公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和《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至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可直接向企业的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或清算组提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