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高新管办字〔2021〕11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19923/2021-None
统一编号
GXQDR-2021-0020002
成文日期
2021-04-20
发文日期
2021-04-2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字〔2021〕14号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减证便民”总体要求,高新区自2021年3月份以来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本着梳理一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全面梳理精简各类证明材料,结合高新区实际,形成了《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实现证明免提交,确保改革实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落实市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基础上,认真抓好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落实工作。对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其他证明材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淄博高新区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淄博高新区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淄博高新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淄博高新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就推行证明事项免提交,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对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各部门要配合大数据部门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开发和应用,确保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实现告知承诺网上办理、数据留痕。同时,进一步梳理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努力实现“应享尽享”。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有关办事部门单位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申请人使用,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并联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采取“部门核验”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事项,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并分别确定联络员和代办员,证明出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提高协查核验效率。在“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真、公务邮箱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各办事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共享和核验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做好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改革落地
各部门单位要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改革,着力抓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和调整办理方式后,各办事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办事服务窗口予以公示公告。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拒绝。对高新区市民在市外办事,需高新区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高新区相关部门单位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长效
各办事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免提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照“告知承诺书”等承诺事项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对申请人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高新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街道、镇、中心,各部门单位“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建设“无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门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协助引导群众办理证明事项等相关工作。各办事部门单位对发布的免提交证明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办事部门单位在执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高新区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9日。
附件: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附件
淄博高新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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