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附件中申请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许可的要求,我局已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将许可信息予以公开。
高新区民办非企业2023.5.2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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