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安全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发[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对淄博高新区安全券运行期间的综合评定,现将新修订的《淄博高新区“安全券”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高新区“安全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创新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决定设立淄博高新区安全券。为切实加强安全券管理,充分发挥安全券作用,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券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向各有关单位发放,主要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的部门发放。

    第三条  安全券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全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券的发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审计监督中心是安全券全过程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券发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财政金融局负责年度安全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安全券的发放、兑现。

 第三章  安全券资金数额及发放对象

    第六条  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安全券资金使用及安全生产情况,确定每年设立不低于150万的安全券专项资金。确立每张安全券编号和金额,每张编号唯一。

    第七条  安全券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有关单位发放:

    (一)因安全生产工作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

    (二)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各有关部门;

    (三)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举措,被评为标杆或先进典型的单位。

第四章  安全券的发放

     第八条  安全券的发放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将拟发放单位及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及时将安全券发放到有关单位。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自异议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五章  使用要求与兑现程序

    第九条  安全券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和兑现,不得转让、买卖或设定担保。

    安全券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当年内;中介服务机构或安全券使用单位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报备、登记,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到财政金融局进行兑现,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安全券应当用于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安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服务、安全培训教育等相关安全服务,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一)专业技术服务:为有关单位提供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风险识别告知、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及安全生产巡察督查等专业技术服务;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参与有关单位设施设备的安装拆除、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有关单位装置条件的论证、监管;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对有关单位的危险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安全管理服务:对有关单位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根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针对性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方案;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台帐等;为有关单位提供周期性安全检查服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

    (三)安全培训教育、宣传服务: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提供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宣传、人才培养、应急演练演示和体验等服务;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安全券使用单位到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兑现资金时,应当进行报备,需提供服务项目、使用明细和有关证明材料,使用明细要与安全券、发票相对应。报备材料不完整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不能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安全券资金兑现申请。

    第十二条  经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后,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关材料到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办理资金兑现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安全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安全券发放金额和发放有关单位数量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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