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区安监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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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749850840M/2018-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一、概述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2017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17号)要求,由淄博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包括统计指标表中依申请公开各项目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被举报投诉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淄博高新区安监局综合科,联系电话:3580633。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2017年,安监局成立了由局长吕厥强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崔艳同志任副组长,昃玺、王希忠、孙玥同志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开展局政务公开工作。
安监局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察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三、主动公开情况
2017年,安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条,其中机构职能类0条;政策法规类0条,规划计划类2条;业务工作类2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88.89%;统计数据类1条;其他信息类0条。政府网站公开27条;其他方式公开0条。
四、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安监局2017年度没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五、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
1、每月在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各科室执法检查计划、时间,并张贴各科室执法照片。
2、在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年度安全执法监察计划,并及时上传各专项检查督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各地事故信息和全省、全国典型的事故信息。推进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3、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4、组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高新区管委会新改版网站的使用,并学习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读》,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工作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包括统计指标表中依申请公开各项目情况)
安监局2017年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安监局2017年无收费及减免情况。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被举报投诉的情况
安监局2017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被举报投诉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安监局2017年按照《条例》要求的公开范围进行公开。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安监局无所属事业单位。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安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公开的形式还有待拓宽和创新,主动公开手段方式不够丰富;二是信息发布和更新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不及时的问题;三是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组织不够紧密,工作上还存在不细不实的问题。对此,高新区安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措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落实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增强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意识,搞好政务公开评议,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规范管理政务公开资料,进一步完善细化政务公开项目和内容,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以公开促廉政,以公开树形象,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
2018年1月22日
附件1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 |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5.其他形式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0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0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查阅点接待人数 | 人次 | 0 |
(四)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 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