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淄高新委[2021]7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条款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知报函〔2021〕40号)文件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高新发〔2020〕9号)中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部分条款现予以废止,具体废止条款如下:

1、对生产型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1.5万元的补助,非生产型企业给予7000元的补助;

2、加大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维持满5年10年、15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补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为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每突破一家给予服务机构2000元资金扶持

以上条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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